7月4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涛、副检察长龚赟燕等出庭履行职务。
杭州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网信办、社交网络平台、自媒体等相关市场从业人员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学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
案 情 速 递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
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赞评”“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
另,某传播公司、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网络信息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信息的真实、可信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法 院 审 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
涉案行为属于
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兼职人员或自养网络账号充当“网络水军”,以操纵“网络水军”的方式对指定的作品、商品进行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随意控制正当差评的负面影响等作用,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
涉案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涉案行为破坏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降低了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整体信任度,加重了行政机关、平台、社会组织等各方社会主体的监管、治理的负担,耗费了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2.涉案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使诚实经营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公平的网络信息环境中处于劣势,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使得市场规则形同虚设,更会影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动力。
3.涉案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针对社会公众个人而言,虚假信息剥夺了他们基于真实、全面信息做出合理判断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因虚假信息误导而形成的认知、决策,还影响其价值判断和生活、工作的抉择,虽单个损失看似较小,但累积起的社会公益损失巨大。
三
四被告具有为牟利流量造假、
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
四被告对客户指定的信息真实性不予甄别, 组织的“网络水军”对接单的宣发或删除信息也不核对真实性,主观上具有流量造假、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且四被告通过专业化的商业模式设计,形成分工合作的“组织架构”模式,在认识到案涉行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事网络虚假信息的黑灰产。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四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以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杨某某等四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虚假信息,不仅误导社会公众的认知,煽动社会情绪,更是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有偿删帖把网络信息当作可以售卖的商品,其不仅扰乱了互联网运行秩序,更损害了公众的言论权、知情权。当网络虚假信息与流量造假泛滥,我们面临的不仅是企业之痛、市场之痛,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蚀,侵害网络空间社会信任,对公平竞争环境产生破坏。绝不能让虚假信息成为网络经济中盛行的“潜规则”。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真知灼见,不在于点击的喧嚣,而在于思想的深度;真正的影响力,不是虚无流量的堆砌,而是品质与诚信的沉淀”。广大网民应牢记,每一个键入的文字,每一次点击的传播,都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流量造假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谴责和法律制裁。通过此次判决要求被告将所有涉及虚假信息传播的网络账号注销,确保信息传播的每一道闸门都牢固把关,让真相跑赢谣言,让理性思考战胜盲目跟风。对流量造假与传播虚假信息的零容忍,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诚信价值的捍卫。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一个个体都应当成为真相的守护者,每一次转发前的审慎,都是对健康网络环境的贡献。让真相的光芒照亮网络的每一角落,让虚假信息无处遁形。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守护好这片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让互联网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引擎。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
黄美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目前网络无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络空间传播主体的多元性和传播渠道的复杂性,导致通过网络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变得日益频发。如何有效应对网络虚假信息的挑战,日益成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一大难题。
2021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滨江区检察院针对通过网络平台操纵“网络水军”开展有偿“转评赞”等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以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精准认定此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的公益诉讼。司法机关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探索网络空间治理,有效回应了当前流量造假等“黑灰产”治理实践的需要,是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以法治思维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滨江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和学习。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提升网络信息质量、打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全面促进网络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法治教育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
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
张凌寒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治理,是构建良善清朗舆论环境、保障公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由于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识别成本、维权成本、处理成本较高,普通网民和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网络平台的公共治理和净化机制难以有效运作。本案通过激活公益诉讼制度,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网络水军”开展的“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属于流量造假和信息干预行为,构成了互联网虚假信息。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应当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一认定突破了既往判例对虚假信息仅限于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狭义理解,站在互联网平台和用户的视角考虑普通网民的认知和需求,将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的范畴,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卫民众的合法权益与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其次,本案对网络虚假信息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损害赔偿部分,检察院综合考虑了虚假信息对经济秩序和治理秩序的损害,既衡量了不特定用户受到误导的利益受损,也注意到对网络交易秩序和交易成本的伤害,对虚拟空间中的“数据污染”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对于今后类似案件裁判与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杭州互联网法院立足于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做出了10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助于形成对此类行为的有效震慑,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最后,本案对公益诉讼在虚假信息治理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示例典范。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出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立案,体现了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和程序要求。本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检察公益诉讼类型的解释应符合立法条文原意,秉持稳妥、有序、积极、开放的态度,应综合考量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属性、危害程度的突出性、现实的急迫性和必要性等。希望该案可为今后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操作范式,鼓励各地司法机关主动行使职权、捍卫网络公共秩序与民众合法权益,推动网络法治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刘晓春
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治理是网络生态治理的核心环节,也是网络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途径展开网络生态治理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为网络综合治理的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本。
网络“水军”行为导致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蔓延,阻碍多种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如内容治理、犯罪防范、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对于公共利益造成了明显的损害。被告通过流量和内容造假等手段,对于特定公众人物、特定话题等涉及公众舆论的内容干预其呈现方式,在舆论导向、信息传播、观念引导、价值宣扬、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都会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损害网络空间整体秩序的可信度、安全感,导致整体交易成本上升,正常的交易秩序遭到破坏。在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的时代,“水军”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更加凸显,亟需建构有效的综合机制进行有效打击和全面治理。
滨江区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网络“水军”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出击,维护公共利益和网络空间生态秩序,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担当,也为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计算等法律适用规则,为网络虚假信息内容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路径首次确立了司法标准,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典型案例,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体系完善、清朗网络空间的综合保障机制建构,都给出了具有重要示范性的司法保护实践方案。
(来源:"网信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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