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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有关案例及相关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1 16:17 分享到:

最近几年,到台湾学习和交流的大陆学生越来越多,这些学生在台湾学习和交流的过程中,被台湾间谍人员盯上并拉拢、策反。

案例一:大陆学生牵线搭桥 国家机关干部被策反

2015年,大陆学生小朱到台湾一所大学做学术交流,有一次去台湾大学听公开课,认识了一个做大陆研究的台湾学生。小朱正在为写论文发愁,因为采访不到当地的高层人士。这个同学给他引荐了原立法委助理徐子晴,在她的帮助下,小朱很快采访到了好几位平时自己想都不敢想的台湾高层人士。

随着交往深入,徐子晴某次突然询问小朱可否帮忙了解大陆国家安全机关的情况,小朱产生了怀疑,但也没断了来往。2016年,徐子晴帮小朱拿到了台湾一个两岸学生夏令营的邀请函,作为回报,小朱邀请了一个在国家某重要机关工作的熟人一同去台,这名熟人叫小丁。

之后徐子晴频频接触小丁,丁随口透露了单位近期的一些活动,徐子晴也向小丁透露了信息,小丁对这件事印象深刻,因为没多久徐子晴说的话就得到了印证。小丁觉得她能量很大,有点主动想跟她交往。

随后徐子晴用在大陆开化妆品公司请小丁入股为诱饵,吸引小丁频繁地给徐子晴发送单位带着密级的红头文件。短短3个月的时间,小丁先后向徐子晴提供了多份内部文件资料,其中秘密级1份,机密级4份。

徐子晴的真实姓名是徐韵媛,1980年8月出生,是台湾军情局间谍人员。由于他们的交易被国家安全部门发现,小丁没有等到徐子晴给他回报,就已经沦为阶下囚。

案例二:优秀大陆生赴台交流 小姐姐主动示好成恋人

2011年,18岁的小哲正在一所重点大学机械专业读二年级,因为学习成绩优异,他得到了去台湾义守大学学习交流的机会。

在一次聚会上,小哲被一位自称许佳滢的台湾女子搭讪,之后常常相约,小哲感觉到这位大几岁的小姐姐对自己的情意不一般。一个月后,两人相约旅行,许佳滢不厌其烦地打听关于小哲的各种情况,比如亲戚中有没有公务员,能不能接触到政府的一些文件,并且告诉小哲这些文件还可以卖钱。

小哲所学专业可以接触到不少国防科工的机密,但他完全没有意识。当晚二人发生了关系。小哲回到大陆后,许佳滢以恋人的身份向小哲提出要求,让小哲回去及时把取得的成果发过来和她分享,彼此做对方的“眼睛”。

小哲就读研究生后,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些项目,逐渐感觉到许佳滢的要求不正常,就提出来分手,但结果是许佳滢在小哲的朋友中到处诋毁小哲是个骗子。

2014年,许佳滢的活动被国家安全部门发现,小哲的行为立即被制止。期间,小哲总共向许佳滢提供了涉及我国防科工的近百份情报,收到了许佳滢的一些报酬,总共折合人民币45000元。小哲因为不再适合相关专业的学习而退学,并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经查明,许佳滢的真实姓名是许莉婷,1977年1月出生,比小哲大了整整16岁,是台湾军情局的间谍人员。

案例三:以有偿收集公开资料切入 步步深入套取机密

2014年,大陆学生小路到台湾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该活动由台湾某基金会接洽,负责接待小路的是一个穿着时尚的年轻男子林庆哲。

小路在台期间,林庆哲几乎全天候陪同。在交往的过程中,林庆哲了解到,小路所在的院校涉及国防科工机密,并且能接触到相关资料。他很快与小路交上了朋友。

回来后,林庆哲开始只请小路帮忙搜集些国内公开发表的学术杂志和专业期刊信息,小路觉得找起来并不难,加上林庆哲出手阔绰,随便找找就能拿到不少钱。小路把这当做一份兼职,开始频繁为林庆哲搜集资料,共拿到了15800元人民币的报酬。这样的日子没有持续很久,国家安全部门就找到了小路,这时他才知道林庆哲的真正用意。

林庆哲的真实姓名是林家辅,1984年6月出生,台湾军情局间谍人员,通过参加台湾某基金会的活动,以志工名义和参加基金会活动的大陆学生进行接触,从中物色有策反发展条件的学生。

案例四:利用离乡交友心切  主动贴近拉拢策反

小刘是国内某大学政治学系的研究生,2012年,作为交换生到台湾淡江大学学习。初到陌生的环境,小刘觉得很寂寞,就在假期约同学一起在岛内自由行。期间,有个当地朋友为小刘和同学忙前忙后,而大家连对方的姓名还都不知道,当小刘问的时候,只说了自己的外号,叫陈小自。

陈小自说他是学网球专业的,就是休闲体育,平时的工作就是教别人怎么玩。陈小自不仅周到而且慷慨,在陪小刘和同学一起玩的几天里,很多费用都是他主动承担的。

作为好朋友,陈小自经常给小刘打气,还鼓励小刘回大陆后报考公务员,说等小刘当了大官就来大陆找她。当时小刘并没觉得这有什么不对劲,直到有一次陈小自找到她,说自己换了工作,单位想找大陆的熟人帮忙到一个航展拍点东西,可以解决食宿还给几千元的跑腿费。小刘当时觉得有点奇怪,既然是一个公司固定的业务,为什么不自己出差?陈小自说他自己没有时间。后来陈小自又找过小刘几次,因为觉得陈小自可疑,小刘断绝了和他的联系。

陈小自与大陆多名学生勾连,最终进入国家安全部门的视线。陈小自有时也叫陈佑诚,真实姓名是陈泰宇,1988年11月出生,台湾军情局间谍人员。近几年,陈泰宇在台湾政治大学、淡江大学、中正大学等高校物色大陆学生,实施拉拢策反。

警示:警惕无缘无故的恩惠  切莫触犯法律的底线

近年来,台湾间谍组织对赴台大陆学生的策反活动日渐猖獗,之所以拉拢策反学生,看中的是他们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有着广阔的就业前景。台湾间谍对很多大陆赴台学生都说过,希望他们今后能够进入到公务员系统内谋职,尤其是他们感兴趣的一些单位和岗位。一旦学生进入到重要核心敏感位置,再想拒绝台湾间谍提出的更加深入、重要的情报活动要求,台湾间谍就会撕掉温情面具,把之前大陆学生和他交往的活动证据作为把柄,来要挟他们就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一,小丁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徐韵媛(化名徐子晴)的间谍身份,仍然与其交往,并多次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违反了《刑法》和《反间谍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间谍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训非常深刻。该案例中的小朱当时已经觉察到徐韵媛的身份,仍然为其介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触犯了法律;案例二、三,小哲、小路交往不慎,落入陷阱,为境外不明真相人员非法提供了国家秘密和情报,并收取相应报酬,根据《刑法》第111条,涉嫌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视情节轻重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处罚;案例四,小刘发现了对方的不良企图,并及时断绝了来往,得以悬崖勒马,免受法律的制裁。

案例中的几名当事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追究。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在境外学习的同学们:警惕无缘无故的恩惠,切莫触犯法律的底线。

附:《反间谍法》解读。

《反间谍法》知多少?

反间谍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在1993年公布实施的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原国家安全法主要是一部保障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反间谍职责的法律,难以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起到统领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为此,在对原国家安全法重新定位、修订的基础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并于公布当日实施。而新的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间谍活动会渗透到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主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

反间谍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反间谍工作是中央事权,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是反间谍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保证了反间谍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反间谍法第一次对间谍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下列五类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间谍活动不是“远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退伍军人、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以及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人员等都是间谍组织对我渗透策反的重点进攻目标。尤其是一些年轻的网友,很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境外人员利用。

国家安全机关哪些职权与你相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具体达23条之多,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从事反间谍工作虽然隐蔽、秘密,但并不“神秘”、“高冷”,下面小编就梳理几条与大家紧密相关的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1.“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部成立于1983年,承担了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任何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安全机关查验身份证明和调查、询问有关情况时,都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拒绝。

3.“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间谍人员进行间谍活动需要在一定的场所或单位中进行,如接头、联络、交换情报、藏匿等场所。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反间谍工作时,不仅需要到有关场所、单位调查取证,有时还会因跟踪、监视犯罪嫌疑人而需要进入有关场所、单位,需要相关管理人员配合和支持。

4.“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通过人员窃密等活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电子窃听、窃照、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等信息技术所取代,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检查这些电子设备设施,有利于防范间谍行为的发生。

5.“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实践中,有的部门不重视技术防范工作,给间谍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一旦发生间谍窃密等行为,损失往往难以估量,因此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的职权。

反奸防谍,我们能做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做好反间谍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公民和组织在反奸防谍方面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一是发现间谍行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二是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三是积极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四是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如实提供;五是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等。

如果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那么举报线索的途径主要哪些呢?一是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举报;二是通过互联网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举报;三是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四是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五是通过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最近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制定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对举报间谍行为线索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11月1日举办的“《反间谍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对有功人员进行了奖励。

人民群众的发现和报案是国家安全机关及时、有效惩治间谍行为的重要途径。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要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更离不开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也同群众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反奸防谍,事关大家”,如果每个公民都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就会在整个社会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防范大堤。

厉害了,我的反间谍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反间谍法就针对下列情形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五是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六是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境外人员违法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追责方式。

实践中,实施间谍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一是间谍罪。二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三是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四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的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争取敌内人员为我所用,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反间谍法为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锐利武器。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侦破了大批间谍案件,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军到各类科研院所的多个领域和行业,既印证了当前反间谍斗争形势的严峻性,也充分发挥了法律武器的震慑打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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