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模式,推动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市发﹝2014﹞4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是指经依法设立,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网咖等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 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全市上网服务场所分级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内上网服务场所分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上网服务场所分级管理应当坚持服务经营场所、引导转型升级、促进规范经营、提升文明程度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方法
第六条 对上网服务场所的评级是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服务水平的综合评级。评级内容包括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两大方面,以守法经营为基础,文明经营为提升目标。
守法经营分为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文明经营分为文明管理和卫生管理,以全国文明城市指数测评标准、国家卫生城市复评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和《全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环境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守法经营采取积分制,积分分值最高100分,最低0分,不为负数。
文明经营采取等次评估制,分为优、良、次等三个等次。
第八条 上网服务场所评级按优、良、差的顺序分为A、B、C三级。
第三章 初次分级
第九条 设立时间6个月(含)以上的上网服务场所的初次分级标准如下:
1、A级上网服务场所:1年内无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且文明经营评估为优等的上网服务场所。
2、B级上网服务场所包括两类:
(1)1年内一般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合计1-2次,且文明经营评估为优或良的上网服务场所;
(2)一年内无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但文明经营评估未达优等的上网服务场所。
3、C级上网服务场所包括两类:
(1)一年内因特定违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或者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处罚的,或一般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合计3次(含)以上的上网服务场所;
(2)一年内一般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合计1-2次,但文明经营评估为次等的上网服务场所。
第十条 设立时间3个月以上但未满6个月的上网服务场所,自设立以来无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且文明经营评估为优等的,因考验期较短,初次分级为B级,初次评分为85分。其他情况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分级。
新设立的上网服务场所观察期为3个月,观察期内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暂不评级。
第十一条 初次分级为A级的上网服务场所守法经营初评分为100分,B级、C级的上网服务场所守法经营初评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评分,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应当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分级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上网服务场所初次分级后,应当采取日常巡查、突击巡查、交叉巡查、暗访巡查等方式对上网服务场所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各县(市、区)大队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巡查:
1、对A级上网服务场所,每两月至少巡查1次。
2、对B级上网服务场所,每月至少巡查1次。
3、对C级上网服务场所,每月至少巡查2次。
第十四条 按照《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评分细则》(见附件2),根据巡查情况、违法处罚情况以及其他日常表现,对上网服务场所的守法经营积分进行调整。
加分项目和标准如下:(不同事项可重复加分,同一事项只加最大分值)
1、一个季度无违规行为的加10分;
2、主动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每次加10分;
3、受到市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0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
4、在各类检查中表现优秀,得到上级肯定的,市级每次加10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
减分项目和标准如下:(同一行为从一重项减分)
1、因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或者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5分;
2、被从重处罚的,每次减20分;
3、被一般处罚的,每次减15分;
4、其他不良记录每次减10分。
第十五条 文明经营评估对照《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明经营评估表》(见附件3),在上网服务场所巡查中同时进行,在填写上网服务场所一店一本时予以注明不达标项目和评估等次,由场所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估项目全部达标,则评估等次为优等;1-2条不达标,则评估等次为良等;3个以上不达标,则评估等次为次等。
第十六条 守法经营积分和最近连续2次文明经营评估均达到升降级条件的,及时调整上网服务场所综合评级,同时变更相应等级公示。升降级条件如下:
1、升A级条件:原B级或C级上网服务场所,现积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且最近连续2次文明经营评估均为优等的。
2、升B级条件:原C级上网服务场所,现积分达到70-89分,且最近连续2次文明经营评估为优或良的。
3、降B级条件:
(1)原A级上网服务场所,现积分仍在90分(含)以上但最近连续2次文明经营评估均未达优等的;
(2)原A级上网服务场所,积分降至70-89分但最近连续2次文明经营评估至少一次良以上的。
4、降C级条件:
(1)原A级或B级上网服务场所,现积分降至69分(含)以下的;
(2)积分在70-89分,但最近连续2次文明经营评估均为次等的。
未达到上述升降级标准的,上网服务场所综合评级不变。
第五章 分级公示与表彰激励
第十七条 上网服务场所综合管理服务水平评级情况应当向消费者、从业者和全社会公布。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前台公示由支队统一制作的评级公示牌,并在上网客户端显示本场所的评级情况。支队通过其他方式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全市上网服务场所综合管理服务水平评级情况。
第十八条 当发现上网服务场所涉嫌违规,拟立案查处时,A/B/C评级公示牌由执法人员暂时取下保管,待处理决定作出后再根据上述升降级标准挂牌公示。
第十九条 对全年保持A级的上网服务场所,颁发年度综合评定A级奖牌,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进步明显的上网服务场所,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二十条 上网服务场所评级结果作为行业协会评选年度优秀上网服务场所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不良记录,包括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书面责令改正或者行政规劝等,以及被上级检查通报并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意见,请在10月24日前反馈给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任敏健,电话:2151197。
附件1:《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评分细则》
附件2:《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明经营评估表》
附件1:
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评分细则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一) 规 范 经 营
| 1. |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2. | 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3. | 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 |
4. | 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 |
6. | 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7. | 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 |
8. | 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
9. | 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
10. | 发现上网消费者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上述2、3、7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
11. | 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网络安全、食品等证照按规定悬挂。 | |
12. | 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
13. | 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
(二) 安 全 经 营 | 1. | 场所内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2. | 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3. |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 |
4. | 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
5. | 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
6. | 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 |
7. | 应当依法履行其他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 |
附件2:
丽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明经营评估表